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协会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使用、维修、报废、账务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划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综合办公室根据协会实际需要,会同财务室进行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审核固定资产的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手续,组织协会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并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财务室负责制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计提折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管理权限
(一)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的:
1.购买土地、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等不动产的;
2.购买、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
1.购买、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30—6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2.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30万元以下(含
20万元)。
(三)须经秘书处批准的:
1.购买、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
2.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入应控制在年收会费的20%以内。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员工生活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摄影设备和影像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桌椅等。
(四)陈列品。指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
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购买、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购买固定资产时:
一)协会综合办公室根据秘书处的需要,填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并按第五条相关规定审批后进行采购。
(二)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由协会综合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发票及报销单交协会财务人员核算记账。
(三)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后,领用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协会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处置手续。
(二)综合办公室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会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能私自占用、处置。
第十三条 协会固定资产不再使用或达到报废年限时,综合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审批后进行报废,此表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使用部门,三联连同处置变价收入等票据交协会财务人员核算记账。
五、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四条 协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类别和折旧年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固定资产采用年限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 协会固定资产采取“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使用者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等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养护检测或修缮,确保完整和安全。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综合部审批办理手续。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协会财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综合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协会和退休,应在综合办公室监督下及时进行固定资产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道路运输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