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合法有效的使用,确保本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本会设置财务室。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的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室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财务室由具有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相关人员组成,财务室负责人主持财务室的全面工
作,并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付的其它工作。
(三)、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算。
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财务部门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5、完成财务部门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的变动及管理情况。
(二)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及时做好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三)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条 本会资金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审批。
(一)本会办事机构用款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二)大型活动和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年度预算计划以及合同、协议、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报销手续时,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财会人员审核后按权限审批。
(四)本会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项资金支出管理细则参照支票及现金管理。
四、支票管理
第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协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第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进物品由经办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第八条 凡5000元以上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协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财务部门负责人都要进行审核,金额在
5000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秘书长审批,以上的须会长审批。会长外出应由财务部门负
责人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现金管理
第十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支出;
(五)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协会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用转账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提取。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5000元以下的借款可由秘书长审批,以上的须经会长审批。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签,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工资由综合办公室依据常务理事会核定的工作人员工资数额,交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财务人员负责工资发放,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对时间和天数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
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六、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千元以上(不含千元)不足万元的,由会长签核;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法定代表人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账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
“谁使用,谁保管”。
(一)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表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有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所规定相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其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