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综合办公室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协会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陕道运协”和“陕道运协秘”。“陕道运协”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须加盖本会印章。“陕道运协秘”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须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陕道运协”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会长因特殊情况不在,可授权主持协会工作的副会长签发。以“陕道运协秘”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主持秘书处工作的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协会综合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其他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财务室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在获得秘书长的许可之后,方可将协会印章带离协会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五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开具,并保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