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可控制在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会议的会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亦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