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届满后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理事人选;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