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本协会理事人数已超过30名以上,按规定组成常务理事会。但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届中除变更增补会长有特殊要求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应按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增补或变更,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届常务理事会通过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依据《条例》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保存至下一届理事会选举,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常务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除名,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常务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及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