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5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英文名称:ShaaxiRoad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SRTA。
第二条陕西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企业、反映说明要求、协调关系、规范行为等职能,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并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陕西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法规和标准,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应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完成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法规、行业法规和标准等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相关建议。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和相关事务,引导会员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四)开展经济、技术、法律等各项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专业性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引导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获取更大效益。
(六)依据相关道路运输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七)开展道路运输经济技术理论探讨,承担和开展有关行业发展的课题研究。
(八)推广国内外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技术引进等方面的经验,协调企业在涉外运输、利用外资等方面的关系,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组织的友好交往和业务考察。
(九)编辑出版行业性书刊和汇编有关资料,承办《陕西道路运输》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并为会员提供网上服务。
(十)建立与兄弟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的联系,推动区域性、全国性的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会员及各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省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含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搬运装卸、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服务、信息配载和客、货运站、场及相关运输服务);与道路运输业相关的院校、科研机构;与道路运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与道路运输业相关的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经自愿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
(四)在行业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研究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帮助解决自身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期间不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因转产、停业、破产、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制定和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重要管理机制和行业规范、公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爱行业协会工作,有很强的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被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开支;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组织行业活动经费;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制作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差旅费;
(六)下拨各专业工作机构的经费;
(七)专家聘用经费;
(八)宣传出版费用;
(九)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无经费委托工作的开支;
(十)行业公益事业的开支;
(十一)办公用房租金;
(十二)上级社团组织会费;
(十三)其他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23年5月25日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