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本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三、财会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原则、勤俭节约、办事公道,做到收有凭、支有据,钱账清楚。必须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各项经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收支统管
1.报销时需填制费用报销单,再由领导签署意见,到出纳处报销。
2.办公费的开支,须请示领导同意。凡购买成批办公用品必须由俩人采购,开具正式发票,并由俩人在发票上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规定。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办理业务借款,必须由领导签字同意并按时归还。旧帐不清新账不欠。不及时归还的,出纳有
责任在其工资中逐月扣除。
4.单笔开支10000元以上需经本会办公会议通过。
5.不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账。
六、必须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记载资金收付。出纳及时与银行对账,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七、出纳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本会银行账户。不得私开协会账户,不得将本会经费存入私人账户。
八、支票由出纳保管,使用支票必须由会计和本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人员盖章,并严格执行支票填写规则。
九、会计和出纳应每月核对账目,并向本会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十、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监督和审查。
十一、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十二、建立票据领购、核销登记制度。所有空白票据及其它有价单据,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办理领用、查对、消号手续。
十三、本会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登记、领用、保管,固定资产必
须每年盘点一次。
十四、各分支机构财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五、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制度自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